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的;
(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覆盖的;
(三)拆迁工地未设立围挡,施工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的;
(四)爆破工程、基坑开挖、石方钻孔、路面切割、破碎、风钻挖掘地面、道路刨掘等土石方工程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带尘作业的。
(一)施工工地未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的;
(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覆盖的;
(三)拆迁工地未设立围挡,施工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的;
(四)爆破工程、基坑开挖、石方钻孔、路面切割、破碎、风钻挖掘地面、道路刨掘等土石方工程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带尘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