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或者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