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对相关排污单位中止供电或者擅自恢复送电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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