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