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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