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