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支出。
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状况,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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