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