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与气象信息共享、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工作机制。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案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与气象信息共享、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工作机制。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案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