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