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监管网络,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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