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文物的合法权益。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禁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