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
社会力量投资保护修缮市级以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依法使用并享有相关收益,不得改变所有权。
社会力量投资保护修缮市级以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依法使用并享有相关收益,不得改变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