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具备对公众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允许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或者纪念建筑物,用作除博物馆、保管所或者参观、游览场所外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或者纪念建筑物,用作除博物馆、保管所或者参观、游览场所外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