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展科学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接受捐赠或者借用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接受捐赠或者借用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