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要素的研学旅行、红色教育等旅游产品和旅游新业态。
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要素的研学旅行、红色教育等旅游产品和旅游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