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等信息及时告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的部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将最终选址结果告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部门,在出让公告中,应当告知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要求等信息。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等信息及时告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的部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将最终选址结果告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部门,在出让公告中,应当告知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要求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