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文物违法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