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