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情节轻微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