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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