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5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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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 第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依法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 第四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 第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第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八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 第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 第十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文物普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海洋发展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 第十三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构筑物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 (二... 第十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风貌相... 第十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 第十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加强对下列文物的保护管理: (一)齐长城遗址日照段、两城镇遗址... 第十八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传统村落、革命遗址、历史文... 第十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 第二十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享有相关收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申请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文...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国土利用和规划建设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 在实施旧城改造、乡村...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依法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施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文物的合法权益。 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具备对公众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允许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或... 第三十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学校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展科学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支持文物保护...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文物违法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 市、...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情节轻微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 第四十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文物保护行政处罚权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辖区内行...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