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