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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