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