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许可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