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