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加强对下列文物的保护管理:
(一)齐长城遗址日照段、两城镇遗址、尧王城遗址、丹土遗址、东海峪遗址、大朱家村遗址、杭头遗址等大型文化遗址;
(二)刘章墓、城阳王墓、天井汪墓群、齐家庄墓群、海曲墓群、莒子墓等古墓葬;
(三)莒国故城、五莲山光明寺、刘勰故居、丁公石祠、河山石亭、丁氏故居、王献唐故居等城址、古建筑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四)山东军区机关驻地旧址、中共下元特别支部旧址、邵疃小学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文物;
(五)其他具有突出价值、需要加强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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