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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