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申请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文物级别向文物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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