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依法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