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国土利用和规划建设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
在实施旧城改造、乡村建设和其他大规模城乡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保护新发现的文物。
在实施旧城改造、乡村建设和其他大规模城乡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保护新发现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