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学校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