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海洋发展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