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