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的建筑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的建筑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