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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