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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