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