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