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二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流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