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四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