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五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变化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并按照原划定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