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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