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