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围垦河道或者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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