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