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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