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科学评估生态补偿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科学评估生态补偿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