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